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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河北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政策

添加时间:2016-09-07 点击量:3022

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华北石油管理局自学考试办公室、各主考学校、助学单位、各非学历证书考试合作开考厅局、协会: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关于发展继续教育的整体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我省近两年陆续出台一系列深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的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对有些具体措施又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为保障各项改革政策顺利进行,使改革过程中考生成绩的计算、登统和考籍管理便于操作,考生的考试成绩管理和考籍管理更加科学、准确、统一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重新规定如下:

一、免考课程的实施范围与要求

1.冀考委自[2010]19号文件中规定的免考课程,由仅限于高职高专院校在校生扩大至全部考生(考生原所学课程与免考课程对应见附表)。

2.高校在校生或已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的社会考生可使用在校期间三个学期的英语合格成绩或不低于14学分的英语课程合格成绩免考英语(二)(00015)(以《学籍登记表》为依据)。

3.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ST-2及其以上笔试合格证书,可免考英语(一)(00012)、英语(二)(00015)。

4.为与申请学士学位的成绩要求保持一致,所有免考课程最低要求成绩一律由原来的65分提高到75分。

二、“素质工程”专科学历证书的认定、部分专业考试科目的调整及非学历证书考试成绩登统与计算

1.省内承认学历的“素质工程”专科学历毕业证书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毕业证书,可作为申请办理所有自考本科专业毕业的学历依据。申请办理毕业时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餐饮管理(独立本科段)、调查与分析(独立本科段)、劳动和社会保障(独立本科段)、公安管理(本科)、英语(本科)、英语教育(独立本科段)、音乐教育(独立本科段)、网络工程(独立本科段)、畜牧兽医(独立本科段)等九个专业不再要求非本专业毕业生加考课程及成绩。

3.非学历证书课程全部合格后的考生,由省级协会或部门负责,将申请成绩合并的考生信息,以EXCEL文件形式(具体栏目有:姓名、身份证号、非学历证书准考证号、自学考试准考证号)在规定时间统一上报到石家庄市自考办,石家庄市自考办通过专网报省自考办,并在免考审批期间按要求进行合档。

4.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课程成绩为50分以上且小于60分的,合并到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专业时,按60分计算。

三、其它有关事宜的实施程序与要求

1.根据冀考委自[2010]19号文件有关要求,申请职业资格证书与相应课程对接的考生须提交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课程衔接有问题的考生(外省考生、与录取库姓名不符等)需提供录取底册复印件并加盖有关部门印章,统一由上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属地市自考办,市自考办负责审查,并留存复印件,省自考办不定期抽查。对经专网审核有问题的数据(与模板不符、自考库无此考号、与自考库姓名不符、与录取库姓名不符等),上报单位必须进行修改。上报单位只负责本单位考生和申请课改专业课程考试考核改革数据,严禁跨单位上报。上报单位上交的“院校上报信息报告单”,必须与专网上报的数据一致,凡不一致的不予处理。免考审批期间各市自考办将“院校上报信息报告单”报省自考办。

2.课程考试考核改革中增加实践考核的考生成绩数据,由主考学校在当次考试登统期间按有关要求报省自考办。

3.高职高专院校在校生同社会考生一样,通过我省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申请免考并支付相关费用。

4.各设区市自考办通过专网上报课程考核改革数据(课程衔接、证书对接等数据)和非学历证书成绩合档。时间调整为:上半年311-18日,下半年911-18日。

5.本文件所有改革措施均从2012年上半年起正式执行(个别条款已于2011年下半年开始试行)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2217

 

 

 

 

 


  河北考生注意事项

报考时间

4月:1月5日—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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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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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毕业时间

上半年5月21日—30日
下半年11月21日—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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