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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

添加时间:2016-09-22 点击量:3338

 

兰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甘肃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与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所授学士学位仅限于本校有权授予的学科门类。

二、授予对象

第三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并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授予条件

第四条  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其课程学习(含外语、教学实践)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体要求如下:

1.在本科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全部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

2.通过甘肃省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并取得《合格证书》;

3.通过由我校教务处组织的“学位课程”(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主干课)考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2.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在学位课程考试中违纪者;

3.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授予程序

第六条  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本人申请。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向所在办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兰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办学单位推荐。办学单位根据本细则授予标准,对当年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进行审查,向教务处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附有关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

(1)被推荐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

(2)被推荐者的政治表现、全部成绩、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档案材料;

(3)被推荐者学位课程成绩及《合格证书》。

3.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办学单位推荐的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者名单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当年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一律不再进行补授。

5.学位证书的颁发。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结果,订制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证书,由办学单位向学生颁发。对学生的学位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档案部门存档,一份交申请者所在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

五、学位课程考试

第七条  拟申请学位者须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其中学位外语考试由省学位办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在规定的期限内每人最多可参加三次外语考试,考试通过者,将获得《合格证书》。其他学位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八条  教务处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每年9月报名,10月组织考试。教务处根据学科门类和办学类型指定考试科目和参考教材。

第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包括毕业当年均可向所在办学单位提交申请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给予记载并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六、附则

第十条  学位证书下发后,由持证者妥善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等,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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